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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增值税
2征税依据: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6补充: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4)契税
2征税依据:现行契税是按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4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6国家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减免契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定义: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3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5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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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33网校-投资项目管理师责编:mawei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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