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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市场的运作(熟悉)
(1)融资租赁交易
融资租赁交易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
承租人是指为了融通取得融资租赁物所需资金而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融资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自然人或者企业。
租赁市场是以租赁物为交易对象、以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市场,它既是进行租赁活动的场所,也是租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总和。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或者供货人的认可或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时续租、留购、返还租赁物或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交易活动。由于融资租赁的主要租赁物是设备,因而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
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不完全偿付租赁等形式。
转租赁是以同一标的物为融资租赁物多次融资租赁的形式。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融资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3)融资租赁的运作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物包括:设备、机器、仪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航天器;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的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物,如土地、矿产资源等。
融资租赁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销合同;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租人仅负责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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