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法规
来源:233网校2010年3月23日【学而优则进,233网校以成!】
投资用汇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的要核报国务院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在核准机关及权限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核准时间方面,《核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该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2)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核准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具体条款中也未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做出不同规定,从而保证了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
商务部对地方企业在135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项,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下放审批权限;将企业申报材料由10项减至5项;明确将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的发放。
(3)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
《导向目录》的内容一是涉及国别(地区),二是涉及投资领域。从国别来看,第一批共包括67个国家。其中亚洲23个国家,包括日本、韩国、蒙古和东盟10国等;非洲13个国家,包括埃及、南非、埃塞俄比亚等;欧洲15个国家,包括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匈牙利等;美洲11个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大洋洲5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斐济等。
为了帮助企业了解国外的投资环境,2004年11月,商务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境外中资企业等,以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集中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障碍和壁垒,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在全面跟踪了解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遇到的各类问题基础上,通过多双边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就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发出通知,提出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2)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4)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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