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来源:考试大2008年12月1日【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设置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1)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设置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限制。无论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当事人都可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
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副本送达当事人。
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审裁判等,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当递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1)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作了违法让步的;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3)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4)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或者发回重审的。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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