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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辅导:执行程序(三)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4:09
三、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判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提起方式
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由法院负责强制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2.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予以执行的诉讼行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执行,由该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说来,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采用移送执行的方式:1)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判决;2)人民法院作出的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的裁定;3)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执行内容的决定。移送执行时,承办案件审判人员应填写移送执行书。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后,连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交给执行员,也可将案卷材料一并移交。
例题: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B.15
D.30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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