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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3:53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来源:考试大2010年2月4日【考试大:你最值得信赖的考试顾问】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来源:考试大
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来源:www.examda.com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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