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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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具有如下特征:来源:www.examda.com
1、出让主体为国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代表;
2、出让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www.examda.com
3、双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非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
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考试大论坛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警告和罚款明显系行政处罚行为。
4、出让期限有限定:居住用地七十年,业用地五十年,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责编:xx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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