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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法律文件和住所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3:41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法律文件和住所 来源:考试大2010年9月29日【考试大:你最佳的考试选择】
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
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记载着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也是个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证明。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在民法上,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死亡地,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地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国际法、选举法、税法等法律中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例题:甲的户籍在杭州,1994年起到深圳务工,后患胃病,于1995年去上海治病,1997年3月治愈后回家乡宁波居住至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甲目前的住所地在。
B.上海
D.深圳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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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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