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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承包经营权(三)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3:40
土地登记承包经营权(三) 来源:考试大2010年3月31日【考试大:天下考生的良师益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熟悉)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可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让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包人的地位而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我国《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看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5条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下列情形认定为无效:1)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2)承包方转让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3)在承包有效期内,发包方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强制承包方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的标的物。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熟悉)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确认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护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需要保障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或擅自撤销合同,或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侵害承包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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