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建筑考试 > 土地登记代理人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所有权制度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3:37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所有权制度 来源:考试大2010年12月14日【考试大:你最佳的考试选择】
初步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巩固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
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后简称《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用,……。”确立并巩固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格局。
1982年12月,我国《宪法》确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其后,《民法通则》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也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对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条件、审批权限、程序、补偿办法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宪法》、《民法通则》等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内容纳入该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相关推荐: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合伙协议

更多推荐:2010年土地代理考试全攻略相关法规知识汇总

2010年土地代理考试云南登记备案知识汇总

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民事法相关知识汇总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责编:guquan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