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考试大2010年12月27日【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地役权的一般理论
地役权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所采纳。依传统的民法理论,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利用的需要,而对他人土地加以支配的权利。地役权的主体通常为需役地的所有权人,因同一宗土地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地役权的成立以两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必要。供役地指他人提供给地役权人使用的土地;需役地指地役权人为自己土地使用的便利而使用的他人土地。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来源:考{试大}
2、具有从属性。从属性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当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地役权随之移转;地役权也不能与需役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移转。因地役权的存续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并非对供役地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需役地所有权的扩张,而是为使用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一项独立物权。因此,地役权人不可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他人;也不可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或将两种权利分别让与第三人。地役权须与需役地所有权一起而不能与之分离单独的成为需役地上其他土地权利如抵押权的标的,否则需役地上其他土地权利的行使将导致地役权与需役地所有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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