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建筑考试 > 土地登记代理人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耕作权的概念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3:19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耕作权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2011年1月17日【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
耕作权的概念
我国承认耕作权的意义在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浪费和发展农业,同时兼顾国家建设需要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在满足国家建设用途的同时允许农业利用的土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铁路留用土地。1957年6月国务院在《对铁路、公路沿线地界和植树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兹责成铁道部、交通部根据少占土地便利农业而又能保证铁路、公路交通行车安全实际需要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重新拟定关于铁路、公路留用土地以及农民利用界内暂未使用土地的规定”。同年7月,铁道部在关于执行国务院这一《指示》的文件中规定:“一、路界内无论路堤、路堑均不得蓄水种稻。二、路堤边坡与排水沟不得种植农作物,排水沟外缘至地界可以种植干旱作物。三、路堑边坡坡顶至地界范围内不许种植。四、修整路基和修建复线予留的土地可以种植干旱作物”。1965年5月铁道部在《复关于使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问题》中规定:“铁路留用土地范围之内,在不妨碍路基稳定及植树造林的条件下,可允许地方人民公社适当耕种低矮旱田作物(不准耕作水田),土地权仍归铁路,铁路有用土地需要或修建工程使用土地时,随时收回,均不赔偿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北京市政府1989年3月发布的《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相关推荐: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借用权的取得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借用权的概念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客体规定的差别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责编:guquan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