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耕作权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2011年1月17日【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
耕作权的概念
我国承认耕作权的意义在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浪费和发展农业,同时兼顾国家建设需要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在满足国家建设用途的同时允许农业利用的土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铁路留用土地。1957年6月国务院在《对铁路、公路沿线地界和植树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兹责成铁道部、交通部根据少占土地便利农业而又能保证铁路、公路交通行车安全实际需要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重新拟定关于铁路、公路留用土地以及农民利用界内暂未使用土地的规定”。同年7月,铁道部在关于执行国务院这一《指示》的文件中规定:“一、路界内无论路堤、路堑均不得蓄水种稻。二、路堤边坡与排水沟不得种植农作物,排水沟外缘至地界可以种植干旱作物。三、路堑边坡坡顶至地界范围内不许种植。四、修整路基和修建复线予留的土地可以种植干旱作物”。1965年5月铁道部在《复关于使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问题》中规定:“铁路留用土地范围之内,在不妨碍路基稳定及植树造林的条件下,可允许地方人民公社适当耕种低矮旱田作物(不准耕作水田),土地权仍归铁路,铁路有用土地需要或修建工程使用土地时,随时收回,均不赔偿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北京市政府1989年3月发布的《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相关推荐: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借用权的取得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借用权的概念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客体规定的差别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