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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3:03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来源:考试大2011年3月14日【考试大:你最佳的考试选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来源:考试大
依照前款第项、第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提前收回,但必须经过批准并要履行法定的收回程序,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为被收回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其中,无地上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收回时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期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有地上物的,应当按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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