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强制
来源:考试大2012年10月29日【考试就上考试大,大小考试都不怕】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人身自由;2)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1.对人身、财产及行为的强制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对财产的强制,即行政机关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2.即时性强制与执行性强制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执行性强制即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行为。执行性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罚、代执行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两大类: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规定相对人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只有在法定义务人负有义务而又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第二,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否则不能发生代执行的问题。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等,都是可以代执行的。第三,代执行的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即公民或法人等。第四,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以书面的形式对义务人进行告诫。
(2)执行罚。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一般包含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以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人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再进行。
编辑推荐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条件
特别推荐: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友交流群 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热点问题答疑 资料共享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责编:zlr评论纠错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