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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2:58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 来源:考试大2011年3月14日【考试大:你最值得信赖的考试顾问】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出让年限的确定应根据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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