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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立法概述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2:58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立法概述 来源:考试大2012年12月1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一、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中央行政立法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和须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的重大问题。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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