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
来源:考试大2011年7月5日【考试大——我选择,我喜欢】
一、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1、转让。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新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占有较大比重,有以下几种:(1)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开办企业,这类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村或乡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收取转让金。这在沿海一带较普遍,主要是企业用地。(2)集体土地所有者直接转让土地或以地合作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开发商分得部分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这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1999年江苏省查出农村集体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478宗,面积1594亩。(3)建设用地原使用者(企业或个人)在土地所有者的允许下将一定年期或无限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或个人,所有者收取一定转让金。无限年期的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的宅基地转让。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引致转让建设用地所有权,如福建省古田县当建设用地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时,就必须先将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不是征地)国家所有,而后才能实现使用权的转移;二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以类似征地方式将小组、村股份合作社或村所有的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村、村其它经济组织或乡所有,这在各地都有,但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较为普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股份制较为普遍,集体土地及其它资产一般都已进入村股份合作社,当村或乡企业办要开办新的企业时,则按国家征地方式及补偿标准向村股份合作社“征地”,其土地所有权即转为村委会、村其它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所有。
3、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这主要存在于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由于开办企业或经商的资金不足,企业或个人大多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福建古田县2000年共发生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抵押1000多宗,评估值达1.8亿元。
5、法院判决。因经济纠纷或企业破产、兼并等导致法院裁定和判决而致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这种情形在沿海一带已逐步增多,法院判决流转主要采取拍卖方式。
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1、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又加快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这些非农产业发展都直接地导致非农建设用地的迅速增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都直接引致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增加。据调查,浙江湖州、福建晋江、广东顺德地区,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中约有80%左右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这在中小城镇极为普遍。即使是在大城市,其城乡结合部的大部分非农建设用地仍为集体所有,如浙江省杭州市城乡结合部约有70%的土地被农民个人建房占有。如此大的非农建设用地社会需求,在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的直接影响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下,这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进入“黑市”流转。
3、征地补偿水平过低,而用地成本很高。依《土地管理法》规定,要使用建设用地,除乡镇企业和农民建宅使用本集体的土地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可仍为集体土地外,其余均需使用国有土地。征地是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由于目前的征地补偿仍按产值补偿,一亩耕地在沿海省市的大部分地区一般也只有3-5万元左右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到村集体手中(个别地区补偿较高或接近市价除外),而真正到农民个人手中的,一般只有一万元左右,标准已低于该土地的市场价格。若是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每亩征地补偿费只有5000-8000元。对农民和村集体而言,过低的征地补偿实现不了土地的转用价值,因而采取不征而自行转用流转的方式。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又较多较重,主要有耕地占用税、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等,这些费用远远多于对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对土地使用者而言,用地成本较大。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用地者具有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巨大利益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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