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范围划定指南
来源:考试大2011年7月21日【考试就上考试大,大小考试都不怕】
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19.《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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