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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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虽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由于后续资金紧张,无力继续开发而与他方以联建的方式合作开发。但采用这种方式合作,如果不注意完善法律手续,不懂得有关的操作技巧,也会致合同无效。前面已经说过,联建视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才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即为非法“炒卖”推荐阅读:土地使用权 土地纠纷
如某研究所以国家划拨的土地与某房地产公司合建职工宿舍。宿舍建成后便将安置研究所职工后的剩余房屋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公司向社会出售,并许诺售予产权。但房产管理部门以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部分购房者便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遭拒绝后便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销售许可证,其所签的售房合同是无效的。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研究所也被土地部门罚了一笔款。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责编:xx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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