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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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3)国家或者省批准的中、省直单位和跨市(行署)行政区使用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编辑推荐: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类型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责编:mawei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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