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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为什么没有规定承租权的登记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2:13
《土地登记办法》为什么没有规定承租权的登记 来源:考试大2010年7月20日【考试大:你最值得信赖的考试顾问】
答: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的土地权利一般被称为承租权,以前被当作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登记规则》的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曾对土地承租权的设定、变更、消灭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再对土地承租权登记进行规定,主要是因为土地承租权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这种权利应当通过出租合同去调整规范,不需要进行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其他不动产的出租也没有要求登记,如《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出租没有加以规定,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为加强房屋出租管理,要求房屋出租合同备案,不属于物权意义上的登记。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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