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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作价出资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办理登记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2:08
通过作价出资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办理登记 来源:考试大2010年8月19日【考试大:你最佳的考试选择】
通过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如何办理登记?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实践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行登记时,因其取得方式等的不同,一般登记为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一种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一种登记为出让。之所以存在区别,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前一种作价出资(入股)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作价出资的主体是国家,因此一般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后一种作价出资(入股)主要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权利作价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权利一般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权利类型一般直接登记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一是权能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同。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
由此可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性质、权能等方面完全相同。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只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为了便于地方理解和操作,工作实践中完全可以将其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待,其转让和抵押,自然也应当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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