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主动注销抵押登记?
来源:考试大2010年7月30日【考试大:你最值得信赖的考试顾问】
答: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土地登记机构不能主动注销抵押登记。理由如下:
二是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并不能表明债权和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根据《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土地抵押权一般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等情形而消灭。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记载的抵押期限一般是根据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期限记载,债权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不表明债权消灭,也不表明抵押权的消灭。
四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都明确规定,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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