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办理“土地的分割抵押”登记?
来源:考试大2010年8月19日【考试就上考试大,大小考试都不怕】
能否办理“土地的分割抵押”登记?
笔者认为不能办理“土地的分割抵押登记”,理由如下:
2、“土地的分割抵押”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抵押物可以再次抵押的部分是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指的是抵押物的价值,而不是抵押物的面积。
4、“土地的分割抵押”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人为的分割土地抵押,不仅会影响抵押土地的变现能力和造成抵押土地价值的降低,更重要的是将影响后一抵押权人的利益。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并非按照分割的面积各自进行清偿,而是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登记办理在先的抵押权人完全可以要求以整宗土地的价值要求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登记办理在先的抵押权人受偿完毕后的土地价值余额部分进行优先受偿,而不能就其所抵押的那一部分土地面积进行优先受偿。如果因土地价格的波动导致土地的价值减少,后一抵押权人的债权就存在无法完全受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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