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2010年7月27日【学而优则进,考试大以成!】
答: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三无”特点,即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基本上属于无偿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不仅其取得的主体受到限制,而且其权利处分也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能自由转让、抵押、出租等。来源:www.examda.com
一、抵押人应当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一般不得成为抵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践中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但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确认的金额补交,还是按照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的价格来补交?由于土地的市场价格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因此设定抵押和实现抵押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不一样。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的意见,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的价格来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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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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