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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命题解读:第2章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1:10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命题解读:第2章 来源:233网校2013年5月4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命题规律解读
1.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来源,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3.熟悉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命题点1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基本要点、基本特性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或农民集体。也就是说,我国只有两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权利性质,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首先,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具有特殊性。首先,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条件,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土地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具有稀缺性。由此导致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确定和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主体的特定性。在我国,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权属的稳定性。在我国,由于主体的稳定性和交易的禁止性,故土地所有权
权能的分离性。在我国,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

命题点2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内容及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颓依法律规定,而不得约定。这意味着,首先,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必须依法律规定,经政府确认。其次,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可交易性。具体说,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出让、不可改变的;集体土地除了被依法征收而成为国有土地外,其所有权性质也是不能改变的


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上,占有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控制不受他人侵犯的状态。从广义上讲,占有就是以利己的意思管领某物的事实,或者说,事实上将某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状态


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前者指有合法根据的占有,如使用者的占有;后者指无合法根据的占有,如基于侵权行为的占有


使用,指对物进行有效的利用。在法律关系上,使用表现为权利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物加以利用或不利用的行为权利。这种权利不仅赋予权利人的使用行为以合法性,而且给予其使用行为以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效力。一般说来,非所有权人的使用常常与占有紧密联系,所以,法律对占有的保护常常也包含着对使用的保护


收益,指由物的使用或者物的自然产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法律关系上,收益权表现为权利人能够对物的产出主张权利归属的地位。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于他人而保留一定的收益权


处分,指对物的命运加以处置。所谓“物的命运”,指的是物上的权利状态,而非自然状态。如,土地的出让、转让、抵押均属物上权利状态的变动。拆除建筑物,是通过改变物之自然状态而改变其权利状态。单纯对自然状态的改变不构成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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