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辅导确定土地使用权(2)
来源:考试大2011年4月7日【考试大:你最值得信赖的考试顾问】
一、关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2、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4、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关于宗教活动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四、关于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关于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六、关于法人合并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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