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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辅导确定土地使用权(3)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50:14
2011年土地代理人辅导确定土地使用权(3) 来源:考试大2011年4月7日【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
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对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包括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再进一步分为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重点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故这里主要讨论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
(一)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6、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8、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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