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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
级差地租I:土地肥力的差异、土地位置(距离市场远近)差异是形成级差地租I的条件。
二者的关系: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I为前提和基础。
从一定时期的运动看,级差地租I也是级差地租Ⅱ的出发点。在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并存的情况下,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仍由劣等地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这就是说,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是以同一块土地连续投资的生产率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为前提的。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一种收益。由于土地空间位置的固定性、数量的有限性、土地利用的持久性等特点,地租是一种恒久的收益流。随着土地权属的转移,这种收益流也将会发生转移。因而,土地收益本身就是价格的一种表现。地租的存在决定了土地价格存在的客观性。然而,地价不是对土地实体的购买价格,而是对土地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其实质是土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即:土地价格:地租/利率。
(三)、地租理论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
从本质上讲,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都由土地所有权决定,都同样地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要求。但从量上看,城市绝对地租是作为工业生产总利润的扣除,因而它只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级差地租则具有与土地的质量等级相关的确定的量的规定性,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及城市地价评估中,级差地租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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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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