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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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如政府机关用地,军营和军事设施用地,国家投资企业用地,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用地等等,统统由新中国国家政权继承接收。与此同时,于1950年6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颁布施行。对旧中国官僚、买办阶级拥有的土地,一律由新政权没收。来源于考试大。通过不同方式,我国国家土地所有制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在城市中占居了绝对统治地位,土地产权(所有权)也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流转。1982年我国宪法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如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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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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