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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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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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txl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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