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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5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40:26
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5 来源:233网校2011年1月12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十五讲 土地登记概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1.统一性
2.唯一性
4.强制性
凡经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都能保证真实可靠,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A.统一性
C.完整性和连续性
E.可信性
分析:土地登记的特点:
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
2.申请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都要由土地权利人和义务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受理登记,申请方式有权利人单独申请和权利人与义务人共同申请两种。
3.审查原则
4.公示原则
土地登记的种类
1.初始土地登记
2.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的内容
1.土地权利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相当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者。
称为农民集体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确定的形式和组织机构,如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法》,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和法人;此外,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第三,集体成员应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农村土地所有者有三种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乡农民集体所有或两个村以上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他项权利者。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他项权利者必须是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着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邻里关系、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等。
权属界址及其面积。宗地的坐落、界址点的坐标、界址线、四至及相邻宗地权利人,表达了权利主体的权属范围。权属界址清楚无争议,是确认土地权属,土地注册登记的重要条件。
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必要条件。在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收集土地权利人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判定权属性质及其合法性是土地登记的首要内容。
分析: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土地基本法,体现我国地权及地权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及国家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文件中。
1.土地登记机关
2.土地登记申请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申请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地上物权属证明。地上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房屋产权证明。考试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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