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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
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198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0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4.1990年以后
1990年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千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耕地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得到落实。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从1997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心用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来管理土地、保护耕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应该说,宪法的修改和几部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土地使用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是变无偿、无限期、无流转的行政划拨供地,为有偿、有限期、有流转的出让供地。但基于我国的现实,大量的建设用地仍然实行划拨供地。因此,这一阶段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制度格局上的划拨制度与有偿使用制度并存,且划拨制度作用的覆盖面大于有偿制度。
2004年,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近年来,中央把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参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从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土地管理思路,为下阶段中国土地管理明确了方向。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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