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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23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40:13
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23 来源:233网校2011年2月16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我国地籍管理的内容(掌握)

我国目前的地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地籍档案管理。

1、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的位置、数量、等级、利用和权属状况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调查通过调查获得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利用和权属状况的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土地调查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为单位,查清村和农、林、牧、渔场,居民点及其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查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其内容有:

1)查清土地权属界线和各级行政界线;

2)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地类面积;

3)汇总土地总面积和各分类面积;

4)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5)对土地利用状况作出科学评价。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以权属调查为核心,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状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1)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土地使用引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2)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3)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条件调查是对土地的构成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土地的地理位置与投入产出关系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为土地经济评价、适宜性评价等提供基础资料。

1)土地自然要素调查,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

2)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土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等公共设施,工农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主导产业及市场等。

2、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用来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依法规定由土地权利人或变更当事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产权证书等权源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将土地权利或权利变更事项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簿的法律过程。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运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土地登记的类型

土地登记按其不同特点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1)初始土地登记

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亦称土地总登记。

2)变更土地登记

也称日常土地登记或经常性土地登记,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2)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系土地登记机关按规程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措施,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颂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3)权属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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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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