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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物权法基本原则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40:11
2011土地估价师:物权法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2011年3月30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一)《物权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物权法》出台背景及实施时间: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物权法》重要条款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例题:土地产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是(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B.交付
D.使用

答案:A

例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规定。
B.法律
D.部门规章

答案:B

例题:《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 (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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