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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7)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39:59
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7) 来源:233网校2011年4月23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的内容

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成果评审小组,对各项成果进行检查评审。评审的内容如下:

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得到落实;

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论述是否清楚;

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

采用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报国务院批准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报省级政府审批的

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授权审批的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 )人民政府批准。

A.县级

B.市级

C.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级

D.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级

答案:D

解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划,是本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循的规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规划将会出现不符合形势的情况,必须对规划进行修编。由于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及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如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改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则仍需报国务院批准修改。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 )批准。

A.原批准机关

B.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地方人民政府

D.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

答案:A

解析: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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