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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29)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39:49
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29) 来源:233网校2011年5月22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辅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例题: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答案:×

解析: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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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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