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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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的含义
土地占有权:指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土地收益权:指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
1)处分权。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3)收益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本质是。(2007年试题)
B.政府土地收益
D.土地流转税
解析:基础考核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4)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6)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例题:“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年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0条正式宣布的。(2007年试题)
B.1982
D.2002
解析:法规考核点。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城市土地私有制和城市土地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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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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