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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在《土地管理法》颁布,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所确定实行的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机构是指土地管理系统内,纵向和横向的组织设置方式,也可以指土地管理组织系统内的一个部门或工作单位。
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改革,一般在省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厅,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局,乡设国土资源所,省、市、县三级内设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参照国土资源部内设职能部门设置。自此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五级土地管理机构网络。其中,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省、市、县、乡土地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土地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
历史的实践也证明,土地由各部门分管,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体制,不但不能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反而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和土地管理的无序状态。过去,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未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部门自己管地,各自为政,自立条例、规定。凡涉及征地、批地的部门,都插手地政工作,要管都管,要不管都不管。所以,土地分散多头管理,不能有力地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土地法规、条例和政策,不能强有力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发生,致使国家土地资源不断遭到浪费和破坏,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也不断受到侵犯。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从1986年开始已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成立了具有统管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一般各省、自治区级的土地管理机关为厅级;地、市级土地管理机构为处级单位;县级土地管理机构为科级单位。
l.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的土地资源政策。
3.耕地保护司。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5.土地利用管理司。拟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政府土地利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副总督察1名,专职副总督察1名。同时,在国土资源厅设立国家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A.原建设部
C.土地管理局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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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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