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13日【233网校: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第一部分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
三、内容辅导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分 类】 司法行政
【实施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复议范围
(一)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例题: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解析: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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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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