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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38:47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13日【233网校: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
第二部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
【发布日期】2004.01.09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一)听证事项名称;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公开情况;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例题(判断):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解析: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A.10
C.30
答案:A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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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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