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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刑事赔偿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38:39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刑事赔偿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21日【233网校,有你,也有我!】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C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例题(判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解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第六章 附则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例题: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B.两
D.四
解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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