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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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居住用地七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协议;
拍卖。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例题: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30
D.90
解析: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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