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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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A.出售
C.交换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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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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