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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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例题(判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可以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解析: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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