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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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例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B.建设部门部门
D.规划管理部门
解析: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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