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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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是大纲仅要求了解的内容,所以我们对主要内容有个基本了解就可以了。
概括地讲,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大致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个时期。
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制度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相适应的。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沿革
提出的目标:“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建立起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在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这时期的农村地权内容由原来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分化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各权种。
A、土地集体所有制
C、农民土地所有制
城市地权制度的演变.
2.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是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逐步实现的。从1953年至1966年,通过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和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
4.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期1982年至今,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改革期,地产市场行为公开化、合法化。1988年七届人大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改变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并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这一条例使地权内容迅速丰富起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开始分离;“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也纷纷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它们既是使用权权能的延展,又是对使用权的一种制约。该条例在第三条规定了境内外依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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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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