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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一)土地初始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土地权利人;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七)土地面积;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十一)登记日期;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认符合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六)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二)变更登记为20日;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土地登记卡的副联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形成土地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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