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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37:50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2013年10月17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恢复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扬并有一定的完善,全社会形成并接受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开展“人治与法治”的讨论,在整个80年代先后讨论了两次,初步形成了应当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共识,1989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确定“民可告官”,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实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管理的单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原则就是在这些基本条件和背景下提出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时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应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行政主体的职权相对于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力;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义务。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多变,使法律无法对所有的行政活动都作出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客观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或作出合适的决定。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为所欲为,而是要基于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来实施。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所谓正当考虑,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能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如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动机不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就属于不正当考虑。正当考虑要求行政主体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组织,同时要求其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偏见,平等地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相同的事实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同的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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