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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
第一条 为做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制定本纲要。
(1)不断更新估价师的专业知识;
(3)规范和提升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5)促进估价行业相互交流与发展。
第四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执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估价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2)法律法规及政策;
(4)估价理论与实务;
(6)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1)基础级侧重对不同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等的普及性学习;
(3)研究级侧重对知识发展的动态、前瞻性趋势的探讨、研究,以及形势分析判断等具有提升作用的学习。
(1)执业1-5年(含5年)的估价师;
(3)执业10年以上的估价师;
(5)非执业估价师,指已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尚未从事土地估价执业的。
各类估价师参加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内容详见附件1。
(1)培训与研讨:参加专门的培训班(含讲座)、研讨会(含论坛)、考察、网络课程等。
(3)研究与实践:撰写相关专业论文、著作,参加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具体学时认定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执行。
各继续教育形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计划项目培训须纳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发布的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承办。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完成继续教育项目后,由估价师进行学时申报。计划项目学时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进行核准后,由中估协进行认定;自选项目学时由中估协根据估价师申报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1)总学时要求:一般情况下,执业估价师每5年应不少于100学时,执业实践期估价师2年内每年不少于20学时,非执业估价师每5年不少于50学时。
(3)学时年度分布要求:每个估价师每年认定学时不得超过35学时,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第十三条 中估协建立统一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专家库,并形成相应的进出机制。培训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授课老师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出,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继续教育的师资专家库人员通过自荐、推荐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级以上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估协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中估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承办实施。任何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均需按规定纳入中估协审查发布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试点开展内部培训的会员单位必须连续五年以上为A级资信资格、执业土地估价师30名以上并拥有资深会员。
第十六条 每年末由中估协发布下一年继续教育指南,各省级协会和相关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中估协汇总审查并发布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各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应充分考虑培训内容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培训对象的培训要求,同一培训活动可同时含基础级、应用级、研究级的学时,学时分配应适当平衡。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中估协负责对所有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附件:1. 《继续教育基本内容设定表》
3. 《继续教育学时考核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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